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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69 号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月 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659 万元–12,159 万元。2 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809万元。4月 25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656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 2017年实际数据差异超过 20%,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未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1条、第 2.4条、第 11.3.4条和第 11.3.8条的
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 7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