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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8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阳谷华泰股票代码:300121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聚融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华丰裕安商务大厦525单元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需待《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1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2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2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4

第六节 资金来源 ...... 4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 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7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汇聚融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3、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华丰裕安商务大厦525单元4、法定代表人:沈琳琳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TJ4287、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6日8、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

阳谷华泰、公司、上市公司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汇聚融信汇聚融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股份转让协议》汇聚融信和王传华先生于2018年12月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阳谷华泰无限售流通股2,060万股的权益变动行为
人民币元

人才中介服务、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9、股东持股情况:沈琳琳持股99%,孙婷婷持股1%10、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职情况
沈琳琳中国中国执行董事、总经理
孙婷婷中国中国监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汇聚融信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8年12月4日,汇聚融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王传华先生 持有的阳谷华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0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方:王传华受让方:汇聚融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2、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王传华先生向汇聚融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

3、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8.76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8,045.6万元。

4、本次股份转让款项支付方式汇聚融信在协议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王传华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902.28万元,余款17,143.32万元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付款方式现金或者银行转账。

5、股份交割王传华应在汇聚融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清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30日

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等手续,汇聚融信同时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包括及时向登记机关递交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税、费承担因本次股份转让而发生的税费由王传华承担。

7、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以

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有关争议,则交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协议签订时间本协议签订于2018年12月4日。

9、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受让的阳谷华泰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未有买卖阳谷华泰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资金来源

本次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支付的转让总价款为18,045.60万元,具体资金来源为:汇聚融信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转让款8,500万元,向控股股东沈琳琳借款1亿元。沈琳琳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2018年12月4日,汇聚融信与控股股东沈琳琳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借款人:汇聚融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沈琳琳(以下简称乙方)1、借款金额与期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元整(大写:壹亿元整)。本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

2、借款用途: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受让王传华所持2060万股阳谷华泰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3、利率与利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0%。

4、还款方式: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甲方通过经营性现金、出售公司持有的相关资产收益还款。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聚融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琳琳日期:2018年12月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217号
股票简称阳谷华泰股票代码3001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汇聚融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华丰裕安商务大厦525单元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阳谷华泰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A股 变动情况: 变动数量: 2,060万股 变动比例: 5.49% 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2,060万股 持股比例: 5.4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不排除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阳谷华泰的可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聚融信(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琳琳日期:2018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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