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非 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条款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条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条款。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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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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