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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5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日升”)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
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会议的
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董事林海峰回避表决,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近日作出承诺,承诺其在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中拟认购的股份自愿锁定三十六个月。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
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经过董事会慎重考虑和研究,同意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中的限售期条款作如下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限售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执行: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林海峰还应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
票锁定事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林海峰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除林海峰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他条款项不变。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调整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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