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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测: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3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目的 ................................. 3
三、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4
四、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激励方式 ..................... 4
五、激励对象 ............................................. 5
六、限制性股票来源、总量及分配情况 ....................... 6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9
八、各激励计划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锁期的确定原则 .......... 10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 11
十、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 ...................... 15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 17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 19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 21
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 .................................... 23
十五、其他 .............................................. 25
一、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中航电
                       指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测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符合股权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拥有自由流通的中
                            航电测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
                            过本激励计划后确定
有效期                 指   本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10 年
                            激励对象所获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可
解锁                   指
                            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为
                            禁售期满次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满之日止
解锁期                 指
                            期间
                            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
解锁日                 指
                            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中航电测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指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备忘录 9 号》        指   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
                            调整》
航空工业               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目的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为积极响应航空工业“十三五”规划
中关于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积极实施股权激励等各种有效手段,激发
人才干事创业活力,实现骨干人员贴身经营发展战略的总体构想,进
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充
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
确保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践行“航空梦”、“电测梦”和“员工
梦”,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主管部门审
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
交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激励方式
    (一)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本长
期激励计划分期实施,每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6年,每期激励计划
实施的间隔期为3年(36个月)。每期激励计划均需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后实施。
    (二)本长期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
    本次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决定选用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式。
五、激励对象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
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管;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
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管理、营销和技能核心骨干。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
月内一次性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准确披露当期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另行制定《中航
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
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
性股票的资格。
    (二)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依据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6、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
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7、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
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提前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内部网站或
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
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董事会如需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需经监事会核实。
六、限制性股票来源、总量及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中航电测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A股普通股。
    (二)每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
    1、本长期激励计划将根据每期激励对象的人数、职级和薪酬确
定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
    2、每期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为:激励对象当期股权激励
计划预期收益不超过授予时同职级激励对象平均薪酬总水平(含预期
收益)的30%;
    3、每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实际收益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4、中航电测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权益(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所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5、中航电测本长期激励计划每期均设置当期授予总数5%的预留
股。
    以上2、3项,如果未来相关国资管理机关的政策发生变化,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可予以相应的修改。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股票的总数量
      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其中首期授予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即员工的出资价格由董事会确定,授予
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本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
价的70%且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公平市场价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
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每期授予价格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报授权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的机
构(航空工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对象购买限制
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中航电测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
《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每期激励计划自公告日至授予日期间,
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影响公司总股
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按照公司A股
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各激励计划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锁期的确定原则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原则
    本激励计划及各期激励计划经航空工业批准并达到授予条件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
    授予日不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
件”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二)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的确定原则
    每期激励计划的禁售期均为2年(24个月),具体期限自每期授
予日起24个月为止。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红利)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三)限制性股票解锁期的确定原则
    每期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均为3年(36个月),具体期限自禁售期
满次日起36个月止。每期激励计划均设三个解锁日,依次为每期禁售
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
首个交易日),解锁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的
33.3%、33.3%、和33.4%。
    此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要满足如下
规定: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任期结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锁时,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
配的股票股利)锁定至任期满后兑现(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锁日所任职
务的任期)。
    4、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会收回其所
得收益。
    5、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深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公司选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
增长率及EVA(经济增加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每期激励计划具体授予及解锁业绩条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市场
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报航空工业批准,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确定。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1、授予时的绩效要求
    在授予时,激励对象实际可授予数量与其在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
挂钩,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处于C等级的人员不予授予。
    2、解锁时的绩效要求
    解锁时的绩效要求在每期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
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
的 33.3%、33.3%、与 33.4%,实际可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
效评价结果挂钩,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具体如下:
    等级               A            B           C       D
   当年解锁比例       100%        100%         60%      0%
   注:当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公司对于每期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价方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确定。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
的,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十、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
    (一) 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激
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激励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
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自查表》;公司聘请律师对当期《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航空工业审批;
    5、航空工业对《激励计划》申请材料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修正后的激励计划及法律意见书;
    6、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
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10天,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8、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本《激励计划》付诸实施;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
司根据《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9、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
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
后60日内,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
相关程序;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购买申请书》,经公司
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或未缴足股款的
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
    10、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解锁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当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
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具体程
序如下:
    1、解锁日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
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是否达到条件
及解锁数量等审查确认;
    3、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向深交所提出解锁申请,经深交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
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
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
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为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
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
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锁,并按照有
关规定转让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法
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在解锁后离职的,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
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
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解锁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
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
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协议
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锁,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和回购
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
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
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
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
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9、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当年达
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下列情形
发生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相应部分
限制性股票与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的;
    4、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到期终止的;
    5、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的;
       6、除上述规定的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再担任公
司任何职务或虽担任公司职务,但所任职务不属本激励计划对象范围
的(激励对象委派至下属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或者因正常职务调
整或存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形,其不再担任公司职务的情
形除外)。
       本激励计划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本激励计划下的权
利,接受本激励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合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不做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进行。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出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本计划激励
即行终止,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
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2、公司未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六十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登记工作的,公司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
划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
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对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原因、激励计划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
止实施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
见。
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根据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在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应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1、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
    2、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3、激励对象未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
    4、其他应进行回购注销的情形。
    如出现上述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相应股票,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
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同“七、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解锁日的市价按照解锁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解锁日指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
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详见“八、各期激励计划授予日、禁售
期和解锁期的确定原则”之(三)“限制性股票解锁期的确定原则”。
    (二)公司在发生需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形时,应及时披露拟对已
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的公告。
    对于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激励的方案,公司应当在出现需回
购股份的情形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
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方案应当重点说明回购股份的价格及
定价依据、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相
关会计处理等。
    (三)如需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公司应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要求,在回购注销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作
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刊登拟注销公告后,可向深交所提交注销申请、法律
意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公司应及时向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确认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刊登公司股权激励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
十五、其他
    1、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
件 ;
    2、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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