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9 年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 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胡湘燕、姜付秀、车得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龙源技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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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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