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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技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
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
    5、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2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超雄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37,087,3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9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6,629,7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0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7,575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8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1,536,5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079,0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0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7,575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08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60,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045%;反对226,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9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10,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89%;反对226,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2、关于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60,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045%;反对226,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9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10,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89%;反对226,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60,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045%;反对226,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9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10,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89%;反对226,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51,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007%;反对235,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01,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71%;反对235,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9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5、关于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60,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045%;反对226,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9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10,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89%;反对226,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6、关于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51,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007%;反对235,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0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66%;反对235,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7、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01,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8.9071%;反对235,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09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01,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71%;反对235,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9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
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8、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53,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012%;反对234,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9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02,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22%;反对234,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8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9、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85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004%;反对236,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21,300,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34%;反对236,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张京娜、陈婉君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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