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何绪文、钟洪明、傅瑜、房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