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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照光电: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4

证券代码:300102 证券简称:乾照光电 公告编号:2018-134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解除限售人数:21人2、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96.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71,960.3311万股的0.41%;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1、2017年9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5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25日,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

3、2017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1,2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7年12月14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 2017年9月2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2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5.00万股,占授予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68%。

5、2018年6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8年9月7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8年6月27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11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对象为13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0.00万股,占授予时点公司总股本的0.44%。

7、2018年12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议案》。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条件成就情况根据《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9 月25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7年12月 2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将于2018年12 月20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80% 注:“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股权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21,056.03万元,增长率为335..20%。
根据《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标准系数为1.0。2017年度, 2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及流通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96.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金张育董事长25062.5187.5
蔡海防总经理22055165
张先成副总经理7017.552.5
刘兆副总经理7017.552.5
牛兴盛副总经理601545
刘文辉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601545
郑元新副总经理5012.537.5
彭兴华财务总监5012.537.5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13人)35588.75266.25
合计(21人)1,185296.25888.75

注:激励对象中金张育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蔡海防先生、张先成先生、刘兆先生、牛兴盛先生、刘文辉先生、郑元新先生和彭兴华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四、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制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1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人员为21人,解除限售数量为296.25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及21名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该21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比例为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5%,共计296.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鉴于公司2017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的21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上述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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