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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0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公司通过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力”)进行增资的方式具体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二、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 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拟增加回购公司股份资金的额度,回购资金上限由人民币10,000万元增至人民币30,000万元,下限由人民币5,000万元增至15,000万元,即: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其他内容与原回购计划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本次全资子公司鑫三力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5,000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满足鑫三力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鑫三力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鑫三力提供担保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先治(签字):

韩海鸥(签字):

肖 捷(签字):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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