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易联众: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4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文灿先生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3 日—2017 年 12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30—11:30
时和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 日 15:00 时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66,440,3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12%。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表 共计 2 名 ,持 有 公 司有 表 决 权的 股 份
66,440,3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1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0 名,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医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440,35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参股子公司厦门易联众金融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440,35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易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未有关联股东参与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6,440,357 股。
    表决情况:同意 66,440,357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顺敏、王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