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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1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易联
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联众”)《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与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
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与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
变更。
    二、关于变更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
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
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
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
额度,期限1年,公司拟提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18号8 套房屋(建筑
面积合计 9,072.29 平方米)为前述授信额度作抵押担保,抵押期限3年;并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张曦先生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与综合授信期限一致,免于支付担保费
用。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
求,体现了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
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
范风险。
       我们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
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邢文祥
                  唐予华
                  苏伟斌
                  陈   菡
                  邱晓华________________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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