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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1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易联
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联众”)《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第
一大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大股东张曦先生为公司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
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与综
合授信期限一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体现了第一大
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关于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广东易联众民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
易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
确定,实行市场定价,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邢文祥
                  唐予华
                  苏伟斌
                  陈   菡
                  邱晓华________________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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