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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6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文灿先生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15 日—2017 年 6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时和
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 15:00 时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59,010,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3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010,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3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拟任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具体情况如下:
    1.1 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 增选应亚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应亚珍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59,010,746,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应亚珍女士当选。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应亚珍女士获得的持股 5%以下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2 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增选邱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邱晓华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59,010,746,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邱晓华先生当选。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邱晓华先生获得的持股 5%以下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杨燚、高海洋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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