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
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与能力,不
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孙中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副总
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聘任孙中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
理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邢文祥
唐予华
苏伟斌
陈 菡
201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