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刘建勇、杨静、梁金华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