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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监事会《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所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京永会审字(2019)第110019号和《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京永会审字(2019)第310217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作专项说明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的详细情况

1、金刚玻璃于2019 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90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刚玻璃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由于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金刚玻璃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金刚玻璃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及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无法判断金刚玻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公司监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

核查意见: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充分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我们认可审计报告的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同时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改善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段中所提及的内容,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监事: 苏佩玉 林顺福 肖 华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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