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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1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20日下午13: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年6月19日~6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下午
15:00至2018年6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桐城市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玉斌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6月1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巨潮
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1,096,76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62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0,656,1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9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0,656,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59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0,656,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595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为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61,008,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1%;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68,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1%;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60,983,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47%;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9%;弃权 25,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542,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4%;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9%;弃权 25,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7%。
    3、审议通过《关于积极推进<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战略合作协议书> 落实的议案》
   同意 61,056,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4%;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615,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9%;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和王晏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大会
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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