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近日
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以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及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綦政凯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借款违约金;
(3)判令被告开晓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
款合同》,约定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4000万元,
借期60天;若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则承担违约金,同时还要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
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被告开晓胜向
原告出具一份《不可撤销无限连带保证书》,约定被告开晓胜对上述债务提供承
担连带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是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开晓胜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已受理。
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54%。
六、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仲裁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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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1、《传票》((2018)鲁02民初822号)、《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2018)鲁02民初822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