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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2019年上半年,未发现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

1、公司已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2019年上半年公司未新增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发生额为500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500万元,占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69%,系

为控股子公司辽宁铁研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3、公司不存在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三、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实际业务发展所需,交易价格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合理、公允。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产生影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授信额度,能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六、对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本着责权利对等原则,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发展水平等因素,能更好地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同时,董事会对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独立董事:杨仕华 周萍华 鲁柏祥 范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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