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荃银高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1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荃银高科”)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鑫”)的通知,称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新融鑫通知的主要内容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中新融鑫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续通过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荃银高科股票,在中新融鑫累计增持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新融鑫违反法律规定增持股票数量为20,939,506股,违法增持金额24,009万元,违法增持比例为荃银高科已发行股份的6.6%。

中新融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

就上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做出以下决定:

1、对中新融鑫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合计罚款2,440万元。

2、对中新融鑫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喻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喻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喻炜合计罚款40万元。

3、对中新融鑫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仁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中新融鑫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仁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韩仁东合计罚款40万元。

二、相关说明本次行政处罚是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新融鑫及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三、备查文件

1、中新融鑫《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93号)。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