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8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宏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宏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郑欢雪
吴清和
陈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