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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关于公司共同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共同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的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共同控制人张学君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的通知,获悉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于2019年5月24日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书》,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1.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均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现合计持有公司24,942.17万股,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5.30%,其中:张学君持13,412.6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8%,是公司第一大股东;陈向军持5,765.0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6%,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军持5,764.4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6%,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2008年5月15日,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三人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的方式共同控制公司。共同控制期限至少维持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

3.2013年5月20日、2016年5月25日,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续签了《共同控制协议书》,将三人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延长至2019年5月25日。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严格履行了以上《共同控制协议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以及维护公司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目的,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于2019年5月24日续签了《共同控制协议书》。

二、《共同控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鉴于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在2016年5月25日续签的《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将于2019年5月25日届满,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以及维护公司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目的,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同意将共同控制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延长三年,即自2019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

2.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同意将继续采用对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保持一致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行为时,共同控制人均保持一致意见。

3.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存在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此次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维护了公司共同控制关系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1.《共同控制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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