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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胜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0
                                                             独立董事意见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劲胜技术责任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面落实智能制造战略,构建了集高端数控机床、国产机器人、自动化
设备、国产系统软件等于一体的智能制造产品和服务体系。为促进数控机床、玻
璃精雕机等高端装备产品、智能制造服务业务相关产品的销售,形成智能制造相
关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公司全资子公司劲胜技术责任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劲胜”)拟出资4,250.0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
与公司间接参股的深圳金创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创智”)共同对
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劲胜持有金创智31.00%股权,深圳金瑞大华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大华”)持有金创智69.00%股权。公司董事长夏军先生
配偶、副董事长王建先生近亲属通过金瑞大华持有金创智部分股权,夏军先生、
王建先生、王建先生近亲属担任金创智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金创智为公司关联方,本次香港劲胜与金创智共同对外投
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香港劲胜与公司间接参股的金创智共同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独立董事意见
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尚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取得相关资质后
方可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情况尚需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信息为
准。
       经过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我们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召开前已经核查了香港劲胜与金创智共
同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资料,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
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是全面落实智能制造战略、完善产品和服务体系的
需要,公司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能够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公
司通过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互惠
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香港劲胜与金创智共同投资设立融资租赁
公司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融资租赁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简称“下
属公司”)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金额不
超过 5 亿元的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的期限具体以实际签署的交易协议为
准。
       在公司及下属公司融资租赁事项额度内,子公司、孙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5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8.96%。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担保期限根据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期限确定,具体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
准。
       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不
                                                             独立董事意见
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担保事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经过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系出于经营发展对中长期流动资金的需
要。公司在本次融资租赁额度内为子公司、孙公司的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可
增强子公司、孙公司的融资信用,更好地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增强
其市场竞争力。本次融资租赁及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孙公司,风险处于可控范
围,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担保
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本次融资租赁及担保的
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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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 春 庚                          郑   毅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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