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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胜智能:公司章程(2017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30
公司章程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 年 9 月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7
       第四节 独立董事 ................................................................................................................... 2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 附 则............................................................................................................................. 41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原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莞劲胜”)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8]138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480352033。
第4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535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5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劲胜智能
      英文名称:Guangdong JANUS Intelligent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第6条 公司住所为:东莞市长安镇上角村
       邮政编码:523878
第7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31,865,568 元。
       经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变更。
第8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9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10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1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2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13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
                                                                     公司章程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4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
    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创造价值,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
    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15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通信产
    品、电脑产品、消费电子产品的塑胶类精密模具及精密零组件,镁合金、铝合金等
    金属类精密模具及精密零组件,金属粉末冶金注射成型(MIM)类精密模具及精密
    零组件,碳纤维等其他复合材料类精密模具及精密零组件。移动终端及其他产品的
    各类天线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各类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品的设
    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生物工程材料、其他新型材料及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
    产、加工、销售。触摸屏及其保护玻璃、LED 等光学、光电类产品及其精密零组件
    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智能制造系统的研发;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及
    配件的咨询、设计、制造、改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
    厂自动化生产线的咨询、设计、制造、改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从事机械技
    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制造教育类产品的设计和技术服
    务;汽车零部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
    及辅助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销售;快速成型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物联网
    技术服务;传感器开发与销售;工业软件的开发、技术服务;大数据分析、技术服
    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
    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6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7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相等
    的权利。
                                                                            公司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20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劲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6,150
   2     广东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25
   3    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25
                合计股本                                      7,500 万股
    全体发起人以其在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 2008 年
    3 月出资完毕。
第21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31,865,56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31,865,568
    股,公司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22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3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24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5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
    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26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27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5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25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8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9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30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31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32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33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3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35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36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公司章程
    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37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 35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38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0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42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43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4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公司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
         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
         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
         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
         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45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 48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六)项中第 3 目或者第 5 目的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公司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给予董事会前述授权的,应对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
     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
                                                                     公司章程
    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
    前提条件。
    除前款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46条 对于达到第 45 条第(十六)项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47条 对于达到第 45 条第(十七)项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比照 46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第48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49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公司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51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董事会通知确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采用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
    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5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53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54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
第55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下
    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56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57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58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59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60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
    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公司章程
第61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 59、60 条的规
    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6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9、60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63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第64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
    以按照本章程第 55 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65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
    通知发出当日。
第66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6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68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69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70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71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章程
第7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73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
    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74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75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76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77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公司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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