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程序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木西 范存艳 俞丽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