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3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北区11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7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6,364,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6,35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06%;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60,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会议,未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 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6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6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6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剑婷律师、刘宏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