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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章程修订对照表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9,657,876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9,157,876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9,657,87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9,657,876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9,157,87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9,157,876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一)战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七人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并由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4、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风险; 7、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七人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并由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4、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风险; 7、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2、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3、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并由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2、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3、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制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章程变更相关手续,具体变更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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