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近日,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91民初25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民投资就被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因合伙企业纠纷对被告北京旗隆及第三人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国泰”)提起诉讼,前海法院于2018年2月9日受理了该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 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2017年11月,公司无法联系上北京旗隆、深圳国泰相关人员,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已就第三人深圳国泰管理人员代雪峰、徐馨漫妮涉嫌职务侵占刑
事立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2018年12月依法决定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代雪峰、徐馨漫妮、张俊琪批准逮捕。
以上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5)、《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对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关于本公司报案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关于公司获悉前海旗隆相关人员被批准逮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从第三人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除名。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4.审理情况
前海法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8月3日前海法院公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北京旗隆及第三人深圳国泰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前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 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内容如下:
1、将被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从第三人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除名。
2、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风险提示
因被告北京旗隆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前海法院向被告北京旗隆发送的民事判决书需经过60日的公告期后方视为送达,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判决可上诉。故该民事判决书需经60日公告送达期满且在公告送达后规定时间内无上诉的情况下方视为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四、 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91民初255号。
公司将持续采取法律行动,依法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