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数字政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3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4号)核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29,039,395股,发行价格为
18.53元/股。截至2017年7月1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39,39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38,099,989.3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
币526,459,909.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瑞华验字【2017】第013100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
理。近日,公司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以下统称
“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两家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699991157,截至2017年7月18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叁亿柒仟捌佰壹拾万元
整(378,1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一代“网格化+”智慧城市综合
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运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10906968610404,截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壹亿肆仟玖
佰玖拾伍万玖仟玖佰零玖元伍角叁分(149,959,909.53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家烈、孙晓刚可以随时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专户,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银行专户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