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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4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数字政通”)2017
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5
万份,回购价格10.37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
    1、2016 年 2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数
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
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2、2016 年 3 月 10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
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
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及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
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 年 5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4、2016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日为
2016年11月10日,授予64名激励对象10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6
元/股。
   5、2017年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刘一、吴疆、杨波、韩
锁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0.37元/股,回购总金额为2,436,950 元。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
    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要
求,鉴于激励对象刘一、吴疆、杨波、韩锁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应对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2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二)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23.5万股,占《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35%。
   (三)回购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0.37 元/股。公司应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
总额为人民币 2,436,950 元。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
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监事会对涉及的激励对象
及注销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按《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3.5 万份,回购价格 10.37 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合法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已履行现阶段必须的内部程序,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意见后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回购注销完成
公告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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