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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8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方永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胡君健先生为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聘任奚峰伟先生、袁本祥先生、吴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程林
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唐晓云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三、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章页】
独立董事:
            方 正                       蒋国兴      毛佩瑾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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