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于2017年2月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下午14:30,召
开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26
日15:00至2017年2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焱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0人,代表股份
159,536,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4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10名,代表股份8,537,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92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15人,代表股份
153,155,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739%。
2)网络投票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105人,代表股份6,381,52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1906%。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如下:
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方永新、袁本祥、程林芳、王敏、唐晓云为本次激励
对象,作为该议案的关联方需回避表决,总回避表决股数为1,461,819股。
表决结果:同意154,300,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6124%;反对3,774,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
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63,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34%;反对3,774,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06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表决结果如下:
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方永新、袁本祥、程林芳、王敏、唐晓云为本次激励
对象,作为该议案的关联方需回避表决,总回避表决股数为1,461,819股。
表决结果:同意154,468,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7184%;反对3,45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45%;弃权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31,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65%;反对3,45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56%;弃权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9%。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55,73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6139%;反对3,65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1%;弃权1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31,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139%;反对3,65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929%;弃权1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