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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2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监
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
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 2017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名 单 》 等 公 告 外 , 还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http://avcon.com.cn/relation/default.aspx)公示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
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21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
监事会反映。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问题。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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