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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0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修订案)》的议
案
     公司推出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 年度)(修订案)(以下简称“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
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业务骨干共同持续发展的理
念,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
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鉴于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公司决定终止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17 年度)(修订案),与之配套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2017 年度)(修订案)》等文
件一并终止。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
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
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
配套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2017 年度)(修订案)》等文件一并终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7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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