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
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
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嘉信”)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
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相关事项》的
议案
鉴于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拟对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公司达到业绩条件进行了
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17年度)(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拟实施的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
年度)(修订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华谊嘉信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华谊嘉信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华谊嘉信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业务骨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华谊嘉信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购买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华谊嘉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华谊嘉信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华谊嘉信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拟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拟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合法用途。本
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节约财
务费用,有效补充公司资金需求,实现资金的高效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4.8亿元(含4.8亿元)短期融
资券事项。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