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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碧水源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家骥                   联系电话:010-60833040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7 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
                                          审阅了碧水源 2017 年度的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2017 年度,保荐机构每月
                                          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
                                          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之保荐
                                       机构;此外,定期现场检查时也会专
                                       项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电话会议形式参加 2017 年 5 月
                                       4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4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至第
                                       七十二次会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7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至第三
                                       十八次会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7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建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
                                          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票的行为规范;2、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的相关规定;3、并购重组、募
                                          集资金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等;4、证
                                          监会近期的相关监管问答、窗口指导
                                          内容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已经补充履行了相关程
                          公司个别关联交易未识别
                                                                   序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剑平先 是            不适用
生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1、为避
免潜在的同业竞争,2009 年 7 月
13 日,文剑平先生向公司出具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
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
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
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
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二)作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文剑平先
生、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陈
亦力先生和周念云女士承诺:在其
承诺锁定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辞去
该等职务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五)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文剑
平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
陈亦力先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内容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将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2.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是          不适用
限公司、新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武昆承诺:自碧水源此次发行
股份上市之日(2015 年 8 月 25 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
股份,并委托碧水源董事会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
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
3.陈亦力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9 是       不适用
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和通过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增持
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超过人
民币 2,600 万元,陈亦力先生增持
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增
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4.文剑平、刘振国、何愿平、戴日 是         不适用
成、刘建军、陈亦力、周念云、樊
康平、刘文君、王洪臣、王月永、
何茹承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
5.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是            不适用
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未来的
十二个月内适时开展股权激励计
划,以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持续督导期间,因徐沛和王晓辉工作变动,
                           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程楠和白恒飞。2017 年 1
                           月 24 日,上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了公告。后因程
                           楠和白恒飞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
                           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王
                           家骥和庞雪梅。2017 年 7 月 13 日和 2017 年 7 月
                           21 日,上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了公告。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7 年 1 月 17 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
                           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
                           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 号)
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
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
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
部规范经营。
    2、2017 年 2 月 8 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街营
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
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 11 活动宣传推介材
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违反
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出具了《深圳
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
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深
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
案,后续将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32017 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
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北京证
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
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
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17 年 9 月 28 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检查
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
58 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GUO SONG、
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警示函》。
       8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于
                           2017 年 11 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
                           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17〕28 号)。指出营业部经营证
                           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及时报备经营范围
                           变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证
                           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查和
                           梳理,逐项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王家骥                           2018 年 5 月 18 日
                庞雪梅                           2018 年 5 月 18 日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
            (加盖公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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