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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4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3,117.01万元,两项合计为84,057.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3%。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是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要求,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核查,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

2019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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