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武汉研发中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公司武汉研发中心的事项有利于公司强化技术研发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提供底层技术支持,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2,184.35万元(含利息)及自筹资金,合计5,000万元建设公司武汉研发中心,同意公司将以上资金根据需要逐步实缴出资到武汉海兰信,由武汉海兰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同意公司在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后,注销北京海兰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焰 _________________
孙陶然 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