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8-100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
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本次调整事项详细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一)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简述1、2016年2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拟向特定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500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经重新调整分配后向1024名期权激励对象授予6,000
万份期权,其中首次授予日期确定为2016年4月28日。
4、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名单进行核查后同意对修改,相关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2016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公司2015年分红派息,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由原10.10元/股调整为10.05元/股。
6、201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41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012,8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7、201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于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认:除上述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8、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31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316,5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9、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于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认:除上述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10、2017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6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36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736,7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11、2017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于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认:除上述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12、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未达行权成就条件不予解锁并注销的议案》,鉴于2016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考核指标4亿元人民币,故首次授予第一期可解锁25%的股票期权将不予行权并对该部分不行权的14,091,17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13、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未达行权成就条件不予解锁并注销的议案》,鉴于2016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考核指标4亿元人民币,故首次授予第一期可解锁25%的股票期权将不予行权并注销。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将对该部分不行权的14,091,17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14、2017年6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依照2016年度分红情况对本期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期权每股行权价格由原10.05元/股变更为9.98元/股。
15、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未达行权成就条件不予解锁并注销的议案》:
(1)鉴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3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333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4,850,1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毕后,公司原授予的889名对象调整为55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6,364,700份减少为41,514,600份。
(2)鉴于公司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的考核指标6亿元人民币,故首次授予第二期25%的股票期权将不予行权并对该部分不行权的10,128,650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16、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在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期限内无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计划,同意取消授予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500万份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1、2017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7年5月17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7年5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5月25日,授予数量为8200万股。
4、2017年6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依照2016年度分红情况对本期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每股授予价格由原4.90元/股变更为4.83元/股。
5、2017年6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鉴于部分获授激励对象离职及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情形,董事会对公司本期已授予未登记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本期限制性股票总额由8200万股调整为7081.11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012位变更为729位。本次离职21人及262人自愿放弃所授予的合计1118.89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不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登记。
6、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9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3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729名调整至720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7081.11万股减少至7048.11万股。
7、2018年1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4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2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720名调整至674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7048.11万股减少至6803.61万股。
8、2018年3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中部分条款的议案》,并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9、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24.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674名调整至661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6803.61万股减少至6779.51万股。
10、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56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未解锁的190.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将由661名调整至605名;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6779.51万股减少至6,588.71万股。
11、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中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达成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行权。
12、2018年5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4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1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激励对象由605名调整至601名;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将由6,588.71万股减少至6,575.71万股。
二、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本次利润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19日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中关于激励计划价格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对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根据《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蓝色光
标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发生增发新股情形,公司不调整行权价。根据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本次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9.98元/股,调整为9.96元/股。
P=P
-V=9.98-0.020622=9.96元其中:P 为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即9.98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根据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本次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4.83元/股,调整为4.81元/股。
P= P
-V=4.83-0.020622=4.81元
其中: 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等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价格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第八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1、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