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蓝色光标品牌 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以上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 锁的13.00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阎焱 徐冬根 冯晓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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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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