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修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部分条款
的核查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自,对本次提请审议的《关
于公司修改<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部分条款的议案》进行审核,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修改《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条款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修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部分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2016 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改有利于公司继
续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切实有效推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激励计划的修改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修改发表专
业意见。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予以实施。
综上,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修改<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条款的议案》所提对激励计划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3 月 16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修
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部分条款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
宋丹 朱芸阳 罗璐
2018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