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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7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5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全体持有人(以下简
称“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
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 2017 年《北京蓝色
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的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
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
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
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公司债券之投资者。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
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
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
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
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
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四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已在《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监督权、偿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六条 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债券持有人应
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
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第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或发行人应遵守《管理办法》及本
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公平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不得增加
债券持有人的负担。
    第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法律、《管理办法》、本次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
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
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
    (二) 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是否同意
相关解决方案,及/或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
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
和解、重组或破产等法律程序做出决议;
    (三) 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是否接受发行人
提出的方案建议及决定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
    (四) 变更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五) 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修改《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
    (六)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修改本规则;
    (七)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
本次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
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
取非现场网络投票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原则上应在发行人
的办公所在地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召开。会议场所由发行人提供
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三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聘请
的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
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述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该律师原则上由为债券发行
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担任。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十四条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
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 发行人预计不能或实际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金和/或
利息;
    (五)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
变化;
    (七)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
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 发行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
能清偿,或者发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借款协议项下
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本次债券的偿付的;
    (十一)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本条第(三)项外,发行人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内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收到发行人的书
面通知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通知债券持有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未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情
形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在
规定期限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视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召集
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
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发生本条第(三)项之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方
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发
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视为发行人不召集
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
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 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在发行人提出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
    (二) 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
持有人提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提出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内;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辞职的,在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辞职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内。
    第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下列机构或人士可
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发行人书面提议;
    (二) 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
持有人书面提议;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
    (四)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六条   发行人有权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
在收到发行人书面通知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发行人的同意。
    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视
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发
行人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
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受托管理人请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收到相关
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
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
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发出债券
持有人会议通知前书面告知发行人;在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前,
召集人所代表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不得低于未偿还的本次债券
总张数的 10%。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单独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合
并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由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
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若单独和合并代表 10%
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同时发出公告,以单独代表
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出的公告优先,
以该债券持有人为会议召集人。
    发行人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
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十九条     单独和合并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
债券持有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前,申请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之日起至公告该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决议或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止的期间内锁定其持有的本
次公司债券。
    第二十条     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持有人召集的债券持有
人会议,发行人应予配合。发行人应当提供债券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
名册。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
权限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起草。在
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履行其职责时,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负责起草。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
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提案人
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书面提案之日起 2 日内对提案人的资格
和提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等事
项进行审议。召集人审议通过的,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专区上或以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布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案人姓
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如提案人为债券持有人)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提案人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
人提出会议议案或临时议案的,在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前,该等
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不得低于未偿还的本次
债券总张数的 10%。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
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未在书面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10 个交易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
人、有权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通知中应说明:
    (一) 债券发行情况;
    (二) 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 会议时间和地点;
    (四) 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
者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管理人应披露网
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五) 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
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 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
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七) 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前的第五个交易日;
    (八) 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
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
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九) 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
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五个交易日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
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因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事项消除,召集人可以通知债券持有人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
    发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后,会议召开时间不得无故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或地点的,会议召集人
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知债券持有人、
有权列席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说明原因并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并且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
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且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
件和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
应当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
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明文件、加盖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
    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
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
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
式征集。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发
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有关发行人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
席会议的发行人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
明。
    应单独和/或合并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
有人和/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出席由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之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未注明的,视为债券持有人允许代
理人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被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会议。
    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之前送交债券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三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 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
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
开。
    第三十一条 若在会议登记结束后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未达到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要
求,则(1)如果该会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要求召集的,则该会议应
被解散;(2)在其他情况下,该会议应延期召开。延期召开会议的日
期应为原定会议日期后第 10 天与第 20 天之间的时间,且会议召集人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按照与原定会议相同的方式发出通知。延期召开的
会议须经代表 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
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继受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
机构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资信评级机构可以
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披露
跟踪评级结果。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
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债券持有人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数。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主持;发行人自行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
行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主持;单独和/或合计代表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自行召集的债券持有人
会议,由召集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如在
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人,则
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最多
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可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应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制作会议记录。每
次会议的决议与召开程序均应予以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
    (三)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监票人的姓名;
    (四)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有表决权的
未偿还的本次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五) 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监票人、记录员和见证律
师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
次债券存续期截止之日或全部被清偿之日起五年以上。发行人、债券
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可查阅会议档案。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
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
还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
决议。但对于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次债券项下的义务的决议以及变
更本规则的决议,须经所有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债券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生效。
       第四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数额行使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持有的债券
张数一致,即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次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
一票表决权。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
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
权:
       (一) 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的股东;
       (二) 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三) 发行人(若其自持本次债券)。
       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第四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
有人会议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债券持有人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
有人及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债券持有人代
表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
时点票。
    第四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对
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
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生效日期另有明确规定的决议除外。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
有效决议相抵触。
    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
有人承担。
    在决议所涉及的主体(不包括债券持有人)按照其章程或内部规
定做出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决议或决定之前,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对该主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的更换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由该主体提出的议
案除外。
    第四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二)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议案未获通过的,应在会议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
行沟通,促使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得到具体落实。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债券持有人认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违反规定程序,
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北京仲裁委
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承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举办等
会务费用,但参加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应由会议参加人自行承
担。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在发行人本次债券债权初始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发行的本次债券视为同意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
人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接受其中指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并视为同意本规则,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通过,但涉及发行人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应当事先取得发
行人的书面同意。
    本规则与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
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及媒体 由相关公告主体遵守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确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签字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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