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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关于“蓝标转债”2017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3
债券代码:123001            债券简称:蓝标转债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标转债” 2017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 12月 15日 
付息期:2016年 12月 18日至 2017年 12月 17日 
付息日:2017年 12月 18日 
除息日:2017年 12月 18日 
下一个起息日:2017年 12月 18日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12月 1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14亿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蓝标转债”),将于 2017年 12月 18日开始支付 2016年 12月 18日至 2017年 12月 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蓝标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蓝标转债
    3、债券代码:123001
    4、发行总额:公司公开发行 1,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
    发行总额 14亿元
    5、转债期限:蓝标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 2015年 12月 18
    日至 2021年 12月 17日。
    6、债券利率:第一年到第六年的利率分别为 0.5%、0.7%、1.0%、1.5%、1.8%
    和 2.0%。
    7、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第一年至第六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 0.5%、第二年 0.7%、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本期付息为“蓝标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6年 12月 18日至 2017年 12月 17日。本期蓝标转债票面利率为 0.70%,每 10张“蓝标转债”(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元(含税)。对于持有“蓝标转债”的个人
    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为 5.60元;
    对于持有“蓝标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 6.30元;对于持有“蓝标转债”的其
    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张派发利息 7.00元,自行缴纳债
    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债权登记日:2017年 12月 15日(星期五); 
付息日:2017年 12月 18日(星期一);除息日:2017年 12月 18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年 12月 1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蓝标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蓝标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项颉 
电话:010-56478871、56478872 
    传真:010-56478000
    (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保荐代表人:石芳、张东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三)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82083164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2月 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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