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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5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提案未获通过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4 日-2018 年 6 月 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4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5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
春光路 1178-1182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长罗祥波先生主持;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各位股东、股东
代表,董事长罗祥波先生,独立董事郑兴灿先生,监事会主席康述旻先生,监事
陈为珠女士,监事彭南京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张永辉先生,常务副总
经理陈锡良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未来女士,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何谦
律师、张曙平律师和各相关人员。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以公告方式向公
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614,3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62%。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614,38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6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前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
2018 年 4 月 2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公 告 信 息 ( 公 告 编 号 :
2018-113)。前述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其中,因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
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以及彭娜等人与本提案具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表决。
    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
提案:
    1.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
提减值准备之补偿相关事宜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596,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 10,659,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5%;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
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以及彭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
与本提案具有利害关系,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本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回避后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何谦律师、张曙平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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