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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1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本次民事裁定书共包含两个案件(合称“前述案件”),均已撤诉
结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收到股东罗红花的邮件通知。罗红花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应予以撤销。罗红花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厦
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立案受理。详见《关于公司收到股东
向法院起诉撤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1;公告日期: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收到股东罗红花女士的《关于股东向人民法院起
诉撤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通知》。罗红花作为公司股东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董事
会决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
(2016)闽 0213 民初 3349 号。详见《关于公司收到股东通知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6-092;公告日期:2016 年 11 月 30 日)。
    二、进展情况
    (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 0213 民初 3277 号《民事裁定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罗红花
    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
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8 号,诉讼代表人:朱利民
    2、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罗红花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立案。罗红花以其已重新被选举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的董事并已就相关争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向本
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红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红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罗红花负担。
    (二)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 0213 民初 3349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罗红花
    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
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8 号,诉讼代表人:朱利民
    2、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花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
纷一案中,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裁定中止诉讼。现罗红花在(2016)闽 0213 民初 3277
号原告罗红花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已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罗红花撤诉,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三)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 0213 民初 3349 号之二《民事裁
定书》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罗红花
    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
产业区春光路 1178-1188 号,诉讼代表人:朱利民
    2、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罗红花与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立案。罗红花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红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红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罗红花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案件及公司 2017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于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公告编号为 2017-080)、2017 年 9 月 1 日披露于《关于全资子公司涉
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7-086)、2017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于《关于
全资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7-148)、2017 年 11 月
14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7-153)中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前述案件均已撤诉结案,相关裁定已经生效;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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