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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8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55,以下简称“万邦达”、“公司”或“发行人”)2015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2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00万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6年5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川财证券作为万邦达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川财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保荐代表人杨家麒、吴域
联系人杨家麒、吴域
联系电话18911561706、13611173835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18年6月,原保荐代表人王刑天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川财证券指派吴域先生接替王刑天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 10 号 3 号楼 15 层 15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 19 号京师大厦 9325 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荣
股票简称万邦达
股票代码300055
董事会秘书杜政修
联系人关雪菲
联系电话010-588002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6年4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6年5月4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一)尽职推荐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川财证券对万邦达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协调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推荐文件后,川财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万邦达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川财证券组织万邦达筹备证券发行和登记工作,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万邦达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万邦达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2、督导万邦达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督导万邦达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万邦达募集资金置换、存放、使用、变更等情况,并对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或专项核查报告;

4、定期或不定期对万邦达进行培训或现场检查,及时报送现场检查报告、跟踪报告、培训工作报告等;

5、持续关注万邦达股东及董监高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年2月,万邦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市供水(BOT)项目”投资总额由57,807.84万元,调减15,000万元至42,807.84万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供热环保工程 (BOT)项目”投资总额由27,418.37万元调增15,000万元至42,418.37万元。同时变更募集资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市供水(BOT)项目”25,000万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市排水(BOT)项目”15,000万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污水处理厂(TOT)项目”10,000万元,用作增资惠州大亚湾伊科思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7,200万元、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2,800万元。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7年4月,万邦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市供水(BOT)项目”投资总额由17,807.84万元,调减17,000万元至807.84万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供热环保工程 (BOT)项目”投资总额由42,418.37万元调增17,000万元至59,418.37万元。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由董事会取得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可根据当地城区规划需求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分项目之间的募集资金调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7年9月,万邦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市供水(BOT)项目”投资总额由30,807.84万元(其中807.84万元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额,30,000万元为IPO超募资金计划投资额),调减15,633.60万元(为IPO超募资金预计截至2017年9月剩余的本金,相关利息后续将相应调整)至15,174.24万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供热环保工程(BOT)项目”投资总额由59,418.37万元调增15,633.60万元至75,051.97万元。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对万邦达履行尽职推荐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并保证所提供文件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变更情况、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及时提供三会文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万邦达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万邦达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万邦达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等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认为:万邦达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变更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万邦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172,123,175.45元尚未使用完毕,川财证券将继续履行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孟建军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杨家麒 吴域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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