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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9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万邦达本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万邦达参股公司惠州大亚湾伊科思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科思”)因原料供应尚未达到设计产能,及采购量及存货量的增加,导致月平均占用资金较多。为保证项目装置的正常运行,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惠州伊科思向股东方申请借款,公司拟按出资比例,与其他股东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公司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有息借款,年利率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借款期限一年。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由公司向持股45%的参股公司惠州伊科思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财务资助。上述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1、公司名称:惠州大亚湾伊科思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28号

3、成立日期: 2013年11月20日4、法定代表人:吕清纲5、注册资本: 80,000万元整6、经营范围:销售:橡胶、苯橡胶、石油树脂、化工产品及原料(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5%
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30.5%
惠州戴泽特投资有限公司24%
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0.5%
合计100.00%

8、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7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18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129,647134,900
净资产65,94466,598
净利润-677.25653.49

注:现为试运营阶段,暂无营业收入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惠州大亚湾伊科思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财务资助的方式和金额:公司将在惠州伊科思其他股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向惠州伊科思提供不高于2亿元的财务资助。

3、财务资助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资金使用费:年利率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

5、资金用途:用于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四、财务资助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财务资助是基于惠州伊科思的日常生产经营和提升自身盈利水平的需

要,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惠州伊科思提供财务资助将有助于其发展壮大,能够更好地提高公司投资回报。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加强对惠州伊科思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且本次财务资助按照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收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由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1、董事会决策程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向惠州伊科思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其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业务拓展;惠州伊科思为公司的重要参股公司,公司对其具有重要影响,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监事会决策程序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惠州伊科思的经营发展需求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其业务拓展。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资金使用费年利率6.09%(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本次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由公司向惠州伊科思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财务资助。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的金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本次财务资助外,万邦达无对外财务资助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万邦达本次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且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有助于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杨家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吴域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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