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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关于环保检查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4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检查情况的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编号为2019-046号《关于环保检查情况的说明公告》,现对公告中涉及到的2016年5月13日、2017年4月12日两次环保处罚的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一、情况及事由说明

公司分别在2016年3月16日和2017年2月9日出现过两次短时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情况:第一次是由于公司污水处理站气浮设备出现故障,正在修理过程中导致污水处理短时间未达标(COD监测值324mg/l, 限值100mg/l);第二次是春节假期停产后,在节后重开污水站运行时需投入营养液(磷酸盐),由于投入超量导致排口总磷超标(总磷监测值2.21mg/l, 限值0.5mg/l),公司所有产品的生产原料均无含磷元素,总磷超标属偶然原因。

二、处罚及整改措施

(一)因上述事项,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7年4月12日被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编号为武环罚 [2016]18号、武环罚[2017]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分别给予了公司160,913.56元和26,989.08元罚款。

(二)整改措施:两次超标情况均为特殊原因所导致的短暂性超标,并非连续性不达标。出现超标情况后,公司迅速实施了相关整改,环保监管部门按规定在一个月后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达标。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

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一直谨记此次事件的教训,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就此次补充公告事项,也相应的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相关处罚及整改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详见公司编号为2019-048号公告。公司也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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