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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09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8日-10月9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15:00至2018年10月9日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26日3、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少晖先生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持有或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138,798,4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865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8,504,7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785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持有的股份数为29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01%。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刘晓军律师、朱智真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互联网投资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94,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3%;反对4,100股,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7%;弃权0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94,3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3%;反对4,100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7%;弃权0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朱智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8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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